在香港的三个星期里,我深深地感受到了一个法律体系成熟的社会的不同,也深深地感受到香港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前也总是在书本上知道香港与大陆实行的是不同的社会制度,也实行不同的法系。香港是英美法系,大陆的是大陆法系,除了这个以外,我就不知道具体的细节了,究竟它的司法制度是怎样运作的,法官的地位是怎样的,它的律师制度是怎样的,我真的一无所知。
在香港,那种每个人都遵守秩序的氛围深深地打动了我。坐公车,买东西付款,上电梯等等,所有人都是那样地自觉地在排着队,没有人在争先恐后,所有的这一切都是那么地自然,是一种很内在的东西,而不是有什么警告要求他们这样做的。这让我无时无刻地感受到香港的这种文化,让我觉得这是一个文明社会所必备的人文素质,只有每一样小事都是每人做自己做起,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我过去的学习中,我所了解到的普通法系只有一个很小的一个方面,就是在庭审的时候,大多时候都是在双方的律师在那里对话,法官是不会过多地参与其中的,否则会影响到法官的中立地位的。所以在我的印象中,法官是不怎么说话的,法官多数是在听的。但是第一天的实习中,我在庭审中所看到的法官完全不是这样的。从一开始,只要法官和律师的意见不合,法官就会和律师在对话,有点是类似辩论的感觉。这让我觉得很疑惑,与我所学到的完全不一样。在事后的谈话中,我的上司就告诉我,这不是法官在和律师在辩论,而是法官对某个问题不是很清楚的时候,他就会和律师对话。在双方的对话中,法官就会对该问题会有更深的认识,这样也会减少了上诉的机会。而且他们的对话也不会涉及太多案件事实的问题,很多都只是案件所涉及到法律问题。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了解到香港的律师制度是和我们很不一样的。它们将律师分为事务律师和诉讼律师,一般称的是小律师和大律师,但并不是说大律师的就是比小律师要高级,而只是说事务律师的某些权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例如是在区域法院以上公开审讯的案件,事务律师是不能出庭的,一定要大律师出庭的。但令我印象深刻的不是它们的这一种分类,而是它们各自的行业协会的组成及各自的运作机制。这两种不同的律师协会分别是律师协会和大律师公会,它们都是独立的组织,有独立的经费,不是从属于政府的机构。它们要求每一个执业律师都必须加入到各自的行业协会,必须每年都交会费。这样的独立地位,使得它们可以更好地规范这个行业的发展,也能更好地代表律师们的利益,而不受社会或政府的影响,始终保持中立的地位。这不由得让我想起我们内地的各种各样的行业协会,它们大都不是有独立的地位,很多都会受到了政府的影响,也因为它们没有独立的经费,所以它们也不能很好地代表行业的从业者的利益。如果我们的行业协会也是像香港那样,是由各自的从业者来交会费的,各从业者就会对该协会会有更高的认同感,当他们联系起来的时候就能更好地代表该行业的利益,也能更好地规范该行业的发展。
在香港,几乎所有的地方都可以看到“不准吸烟”,“不准随地丢垃圾”的警告,一旦被发现,将会受到罚款的处罚。我一直以为这只是很小的一个违法行为,像我们内地的这样,如果被发现了,最多也只是到警察局交一下罚款就好了。但原来事实并不是这样的,它们所坚持的理念是“所有人未经法庭审判之前都是无罪的”,因此所有的这些案子都必须到法庭去审讯。当法官认为你是违法,判处罚款的时候,你才需要向法院的法定的部门缴纳罚款。警方是无权直接要求当事人交罚款的,这与我们这里的很不一样,我们很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都是直接由他们来收取的,从来都不会经过法院的审判的。这不由得让我想起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香港的做法是严格执行程序,保证程序上的正义,我们的做法是保证了效率却忽视了程序上的正义,虽然可能很多案子当事人的行为的确已经构成违法。不过我又回想起来,如果我们都像香港那样的做法,我们的法院肯定承受不了,因为们每天要处理的行政违法行为太多了,我们根本没有足够的资源来实行这样的制度。所以现在关注的不是通过法院来处理所有的违法案件,而是警方在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时候如何才能更好保证程序的合法与正当,从而更好地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们的诉讼案件中,我们的分类是有三种的,他们分别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在香港是没有这三种分类的,它们只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没有行政案件的。给我留下的印象最深的是在刑事案件的审讯过程中,作为控方的政府并不是直接派政府官员上法庭进行指控,而是由律政司的公职律师出庭,控辨双方都是由律师来代理,他们都是站在同一个位置上,控方完全没有高高在上的感觉。这种形式上的政府与市民的平等,来源于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一方是政府或者是国家也毫不例外。在我们内地的刑事审判中,作为控方的公诉人完全是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也不是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在形式上也达不到控辨双方的平等。在这一点上,我觉得是很值得我们去学习的。
总之,在三个星期的实习中,我学到了很多的东西。这一次的实习,也带给了我很大的冲击,让我深深地体会到了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给社会各方面所带来的种种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