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及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汕头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
及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2018年1月汕头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汕头大学学位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严谨;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掌握本学科专业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
硕士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和硕士生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专业学位,要根据其类别特点,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企)业专家担任校外导师,与校内导师组成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的职责是协助硕士生导师指导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参与对硕士生的中期考核和开题报告的审议工作。
学术学位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因故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经导师、学科和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的时间不超过2年。延长期间不需要缴纳学费,不参加学校奖助学金评定,所需费用由导师或所在课题组或研究生本人承担。
硕士生入学一个月内应完成《汕头大学研究生培养计划》,该计划由导师和硕士生根据培养要求及硕士生的特点共同制定。培养计划经学位点讨论通过,由培养单位批准实施。培养计划一式四份,硕士生、导师、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各一份。
硕士生一般应在第一学年内完成所有学位课程的学习。学位点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应完成硕士生开题报告的所有程序,并报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备案。
硕士生应及时向导师(或指导小组)汇报研究进展情况,经常参加专业或跨专业的学术活动,定期报告研究工作的阶段性进展。
硕士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培养单位、学科、导师共同负责。
第四条 课程、学位论文及其他培养环节学分要求
学术型硕士生须修完所规定的课程,完成学位论文及其他培养环节要求,取得相应学分。硕士生课程应包括学位课18-23学分(马克思主义理论课3学分,外国语4学分,专业外语1学分,基础课和专业课10-15学分),选修课10-12学分。硕士生课程总学分应在28-35学分之间。硕士学位论文3学分,其他环节4学分;其他环节包括参加学术报告1学分(至少5次),教学实践2学分(相当于一个学期助教的工作量,由培养单位或学科安排),通过学位论文答辩1学分。
各专业学位对所修课程的设置、学分及学位论文等要求应按照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学校对硕士生社会实践不作统一要求,各培养单位、学科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决定。
各培养单位在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案中,要强调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培养,要积极联合相关行(企)业,建立若干个稳定的培养实践基地,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挥实践基地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确保研究生具有1年的实践时间。
硕士生的基础课应按一级学科开设,专业课可按二级学科开设,硕士生课程计划应包括阅读一定的专题文献内容。跨专业入学和以同等学力入学的硕士研究生需补修与本专业相关的大学本科的有关课程。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硕士生应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外语写作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外国语课程由学校统一安排,其他课程和环节由各学科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方案。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由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论文的字数一般应不少于3万字,摘要应包括中英文,中文摘要一般不超过1000字。
(二)学位论文应体现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学位论文应对自己获得的成果做出详细的阐述,阐明本领域已有的成果和自己的贡献。学位论文应文字简练、数据可靠、立论正确、层次分明、理由充分。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应强调其应用导向,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新闻调查、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专业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五)学位论文中如果引用他人的论点和数据资料以及非公众所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也要注明出处,否则将视为剽窃行为。若出现抄袭剽窃等问题则由答辩委员会和学院分委员会界定处理。
(六)学位论文格式按照《汕头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的要求执行,学位论文最后附本人发表论文情况和参加学术交流情况。
(七)专业学位论文的字数、格式等要求应按照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一)完成培养计划中的各项要求。
(二)通过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议。
(三)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以汕头大学为单位以第一作者(或导师列第一、硕士生列第二)发表(或录用,下同)一篇与学位论文研究领域有关的学术论文。没有公开发表论文的硕士生需向学科提交一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导师应对该论文写出书面意见,经学科认定已达到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水平。硕士论文答辩前是否必须发表一篇与学位论文研究领域有关的学术论文,由各培养单位或学科决定。
(四)达到各学科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
(一)研究生和导师根据学校学位工作的统一部署,预定答辩日期,并至少在一个月前填写《汕头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并向学科提交学位论文3本及电子文件。
(二)导师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查,并从选题意义、论文价值和学术水平等方面写出详细评语,给出学位论文成绩。
(三)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务员审核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并签署意见。
(四)学科签署意见并向培养单位提供3-5位论文评阅专家的建议名单。
(五)培养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六)培养单位(或委托学科)对学位论文进行同行专家评议工作。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硕士学位论文的同行专家评议工作由各培养单位(或委托学科)主持进行,研究生院负责检查监督。
(二)聘请两位责任心强、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熟悉本研究领域的教授或副教授(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为学位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专家从选题意义、论文价值、学术水平和创造性等方面对论文写出书面评语,并对是否同意答辩提出意见。
(三)培养单位(或委托学科)将学位论文在预定答辩日期前一个月寄送给评阅专家(可以是建议名单之外人员)。导师和研究生本人不能参与论文寄送和接收工作。建议各学科采用匿名评审方式,即各学科对评审专家的姓名和单位负责保密。
(四)若两位评审专家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该论文不能进行答辩。若其中1位专家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应及时再聘请1位专家(一般应校外)对论文进行评阅;若再聘请的专家也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不能组织答辩。因论文经评审没有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者,允许修改论文后,在半年之后按照第七条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答辩。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除硕士学位论文内容属国家机密必须保密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并于7天前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告。
(二)答辩委员会应由3-5人组成,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不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答辩应有记录。
(三)答辩委员会从论文的科学性、材料的可靠性、方法的创新性、数据的真实性、结论的正确性,以及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学术观点等方面,对申请人进行考核或提问,重点是创新性。
(四)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五)申请人达到本细则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答辩正确或基本正确,逻辑性和说服力较强,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论文答辩为通过,并由答辩委员会给出论文答辩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论文答辩不通过的,允许其在半年之后重新按照第七条程序重新申请答辩。
(六)答辩结束后,秘书应尽快向学科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送交有关材料。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并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介绍学位申请人及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
(二)申请人宣读《独创性声明》。
(三)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要求20-3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向申请人提问,答辩采用即问即答方式。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1.导师介绍申请人情况,包括其简历、思想品德表现、理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学位论文完成情况等;介绍完毕后导师应离开会场。
2.宣读或传阅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3.委员讨论,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
4.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并给出论文答辩成绩。
(六)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表决票和论文答辩成绩可不公布。
(七)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授予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期审查所属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要对其思想品德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各个培养环节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确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获全体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为通过。该项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三)凡答辩委员会表决不通过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只需审核认定,不进行表决。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表决后认为不通过的,只能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做出允许在一年内(半年之后)重新按照程序申请答辩一次,或缓授、或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对所有学位授予进行审核评定,一般不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申诉
若学位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不通过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如果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继续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对于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须在校内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