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六年三月)
法学院着眼于提供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本科教育培养目标除了灌输法律及公共管理专业知识,发展专业技能以外,着重培养具有求知求真的热心,以及关心服务世界、国家和社区的人才。为了规范本科学生指导教师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一、聘任
每位教师都有担任本科指导教师的责任。本科学生导师由各专业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本科学生指导教师的名单送教务处备案,并按教务处要求输入学分制选课系统。
二、职责
参照《汕头大学本科学生指导教师职责》(汕大发[2003]170号),本科学生指导教师的基本职责是:在学分制条件下,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本科学生指导教师的具体职责如下:
1、熟悉本专业课程计划,根据每个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导他们制定本科期间的学习计划,为学生每个学期选课提供帮助。
2、了解本学科课程计划的发展方向和现状,向学生解释课程计划的现状和发展方向,激发学生职业动机和学习动机;如有多个方
向,向学生说明每个方向在就业和学术发展上的前景。
3、向学生说明课程计划中各门课程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学生选课提出建议,说明不同选择之间的差异。
4、向学生介绍各门课程的主要内容,以及修习每门课程时应注意的问题,对学生的学习提供策略和方法方面的指导。
5、对本专业学生可能的跨专业学习提供咨询。
6、帮助在学习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或向学生介绍可能为他(她)提供帮助的部门和人员。
7、解答学生提出的具体学术问题,或指出答案可能存在的地方,为学生的研究活动提供帮助。
8、帮助学生养成学术道德和树立学术诚信。
9、听取学生对课程计划和每门课程的意见,并及时向学院反映,做好学生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工作。
10、每位本科生导师每周至少有2个工作小时接待时间。
三、考核
学院对本科生导师按指导教师职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或检查,一般每学期考核1次。检查不合格者,学院将予以调整。
考核方法采取匿名评估的方法进行,凡导师所指导的学生认为满意或较满意的比例在70%(5分制为3.5分)以上的为合格。
汕头大学法学院
二〇〇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