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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中心强力维权,法官依法调解,受伤民工得到赔偿

发布时间:2008/04/23来源: 被阅览数:

   
2008年4月2日,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匡才某与被告叶岳某在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陈法官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45000元,原告放弃向被告主张诉讼权利。至此,汕头大学法律援助研究中心指派赖胜奇同学代理的农民工工伤案件顺利结案。结案后,当事人匡才某十分感谢汕大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学无偿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为此特意向本中心赠送锦旗一面。下面是赖胜奇同学在承办该案件过程中所获得的经验与教训,供本学院同学参考。
 
一、本案案情简单,但具体操作复杂。
    本案案情非常简单,具体如下:被告叶岳某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海师范学校后溪桥脚开办一家名为“澄海龙鹏机砖厂”的机砖厂。2007年2月21日(农历2007年正月初四),原告进入该机砖厂打工。2007年3月13日早晨6时许,原告在该厂上班拌料过程中,因该厂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被告提供的搅拌机安全铁罩的空隙过大,导致原告左脚踏空掉入搅拌机中,造成其左胫腓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小腿软组织损伤的六级伤残。被告支付抢救费用之后,拒绝支付后续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因此,原告委托汕头大学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学生赖胜奇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具体操作还是比较复杂。汕头大学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于2007年11月底按照规定受理该案后,指定其成员赖胜奇代理该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赖胜奇同学立即开展工作,首先询问当事人与相关证人,审阅当事人提供的案件资料,在基本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初步将此案定性为工伤纠纷案件。紧接着,将当事人的相关材料提交到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企业登记资料。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被告的登记资料,最终以人身损害纠纷提起诉讼。(注意“程序要求”:如果该工厂没有登记,只能以自然人为被告,需要向公安机关查询被告人的个人身份资料,也需要到劳动仲裁委开一张不予劳动仲裁的证明书,法院才会受理。)2008年2月26日,澄海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决定于4月2日开庭审理。开庭前,法院曾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并提出赔4.2万元的调解方案,但本案当事人要求至少赔偿5万元,而对方当事人只愿赔3万多元,导致调解不成功。4月2日开庭,主审法官庭前再次询问当事人能否在4.2到5万之间的赔偿额内调解,最后被告同意以4.5万元一次性赔偿原告,双方各承担一般诉讼费用,至此该案在法官主持下以调解结案。本案虽然案情较为简单,但是程序却是十分繁琐。为办理该案,本案诉讼代理人赖胜奇同学在学校与澄海之间来回不止15次。
 
二、律师实务经验是一个量的积累过程。
    这个案件能够成功结案,很大程度上归于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建喜老师的帮助指导。王老师以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换来本人少走许多弯路。比如王老师就该案的许多具体操作问题给予本人很实用的建议。但是,毕竟这是本人的第一个案件,律师实务经验缺乏,其中犯的错误不少,例如起诉时间的问题,本来是可以先行提起诉讼,再在举证期间提起伤残鉴定,这样可以节约当时很多时间的;又比如,向相关证人收集的证人证言,这是很难被认定的,需要另外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才能保证证据更加完整,等等问题。如果法律援助中心之前曾经代理过类似的案件,那么无论是时间还是金钱都可能会节省很多。对于法律援助中心而言,这个案件只是个起步,大量的实践经验的积累需要代理更多的案件。
 
三、律师与当事人的良好沟通是保证诉讼结果的前提。
    律师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时时为当事人的利益考虑是其首要的职业道德。但是律师在理性代理诉讼事务过程中,法理与日常道理常常是有差距的。这就需要和当事人沟通,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以本案为例,在代理该案过程中,基本上每个决定赖胜奇同学都会与当事人商量,告诉当事人他的做法是什么,以及具体将会怎么做,而且对案件进展的情况都会阶段性的告知当事人。因为只有这样当事人才会认为你在这个案件的代理过程是用心的,当事人才会更好地配合代理人的工作。又如,具体以本案以4.5万元调解结案为例:当事人之所以接受这个结果,是在与律师的沟通下权衡各种利弊的前提下做的决定。在对方当事人承认原告受伤害系被告工厂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的情况下,如果进行法院进行判决,当事人理论上可以拿到7万元左右(当事人有部分过错,以20%-30%计)。但是现实的问题,代理人也应该给当事人分析。如果调解,原告可以马上拿到4.5万元以及近2000元的退还的诉讼费;如果按照法庭正常程序走的话,当事人拿到那7万元(如果能执行的话)可能要等到一年以后,其中这一年当事人本人的脚伤需要二次手术,当事人和其妻子的生活费,申请执行的费用等等,算起来真正能拿到手的也多不了多少;而且,由于该案的非法律因素太多,如被告朋友澄海区区委某领导直接出面参加法庭调解。经过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分析,当事人最后认为调解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而同意调解结案。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笔者认为这点是最为成功的。
 
四、证据材料的收集与分析是胜诉的关键。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没有证据作为支撑,律师哪怕在法庭是口吐莲花也是无法胜诉的。本案中,能够收集的证据材料非常少,包括:当事人急救病历和住院记录(都没有对方当事人的签名)、伤残鉴定书、一起打工的同乡的证人证言(书面的,五份),此外并无其他证据。原告与被告的雇佣关系,只能由证人证言证实。单从这些证据来看,证明效力相对比较薄弱的,如果被告否认存在雇佣关系,就会使原告处于被动的地位。值得庆幸的是,被告还是比较诚信,承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使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五、掌握并灵活运用ADR知识的重要性。
    在诉讼过程中,灵活运用ADR知识,是有效解决诉讼目的与诉讼成本之间的矛盾的有效途径。民事诉讼过程,在立案后至判决前,法官都可以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对争议进行调解。本案的主审法官曾多次提出调解的建议,但是,原告在没有明确了解被告的真实意愿和调解方案之前,始终没有答应调解解的建议。直至开庭前, 法官再次提出调解的建议,在初步掌握被告的经济状况和其调解的诚意的基础上,综合被告自己目前的处境,最终同意法官的调解建议,结束这场争议。本案虽然运用了ADR的基本知识,但是,由于实践的经验不足,对ADR运用还须不断磨练。
 
    匡才某诉叶岳某人身伤害案现在正式结束了,无论对于赖胜奇同学,还是对于我们法律援助中心都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汕头大学法律援助研究中心正在起步阶段,我们将通过每一个法援案件,打造司法为民、无私奉献的法援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