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观篇
(法学院:傅慕钰)
在实习期间我们与萧老师一起参观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到唐厚志副主任和有关人员的热情接待,唐老以风趣幽默的语言向我们介绍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历史、业务发展情况以及贸仲委的仲裁规则、程序,特别是贸仲委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实践情况,并回答了我们所有的提问。参观结束后,贸仲委向我们及学院赠送有关书籍。通过交谈与参观,我们对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更深一层的了解。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还制订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仲裁委员会总会设在北京。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在深圳和上海设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简称深圳分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2004年6月18日深圳分会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分会)。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一个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经过五十年的不懈努力,开拓进取,励精图治,仲裁委员会以其独立、公正、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赢得了中外当事人的普遍信赖,现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自1990年以来居于世界其他仲裁机构的前列,案件当事人涉及除中国之外的45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确认,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执行率达到了99%以上,仲裁裁决可以依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仲裁委员会1956年4月成立之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国际惯例制订了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随着我国经贸形势的发展和仲裁业务的需要,仲裁委员会于1988年、1994年、1995年、1998年、2000年和2005年先后六次修改并完善其仲裁规则。1988年对仲裁规则的修改是由于实施了30多年的仲裁规则,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仲裁业务的需要而作出的决定。1994年和1995年仲裁规则,是由于199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实施而作出的相应修订。随着《仲裁法》的贯彻实施,以及国内仲裁机构均可以受理国内和涉外仲裁案件的实际情况,仲裁委员会面临着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为适应新的形势,仲裁委员会1998年和2000年仲裁规则对受案范围进行了修订,2000年仲裁规则将受案范围调整为国际的、涉外的和国内仲裁案件。为了进一步增强仲裁委员会的竞争力,不断扩大仲裁委员会的影响,促进仲裁的现代化和国际化,突出仲裁的独立、公正和高效,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规则进行了第六次修订。2005年仲裁规则修订的指导思想是: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借鉴国际和国内先进做法,完善程序规则以保障仲裁程序灵活高效地进行,加强仲裁庭对程序的管理权,增强机构对仲裁员及仲裁案件的质量管理,提高机构的服务质量。现行的仲裁规则于2005年1月11日由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分为“总则”、“仲裁程序”、“裁决”、“简易程序”、“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和“附则”六章共71条。关于规则的适用,按现行仲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关于程序的适用,按现行仲裁规则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均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适用普通程序。
仲裁委员会作为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除具有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独立公正、程序简便、一裁终局、灵活保密等仲裁一般的诸多优点外,还具有自己显著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1、机构悠久,经验丰富
仲裁委员会自1956年成立以来,已经走过了五十年的风雨历程,经过五十年的努力与积累,仲裁委员会已建立起一支既具有精深专业知识又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仲裁员队伍,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管理和监督体制,而训练有素的专职秘书人员队伍则保证了仲裁程序能够高效运转。迄今为止,仲裁委员会已成功受理并审结了9000多件涉外案件,1000多件国内案件,仲裁裁决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已在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日本等2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在香港仲裁裁决成功执行率非常高,仲裁委员会以其独立、公正和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际上赢得了良好的声誉,获得了中外当事人的广泛信赖。
2、设立确保质量的监督机制
为确保裁决的公正性与独立性,仲裁委员会设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裁决书核阅制度以及负责上述日常事务的仲裁监督部等。其中,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对仲裁程序和实体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供具体案件的仲裁庭参考;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先后制定了《聘任仲裁员的规定》、《仲裁员守则》和《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等各项行为准则,对仲裁员在进入仲裁员队伍以及在仲裁程序不同阶段的行为实施的动态监督;裁决书核阅制度则是仲裁委员会对裁决草案进行事前监督,避免裁决出现不必要的瑕疵。仲裁委员会还专门设立了仲裁监督部,具体负责上述有关的监督和检查等工作,为仲裁员以及相关的案件设立追踪档案,确保全面落实监督工作。
3、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调解解决,如调解失败,仲裁庭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做出终局裁决。其核心是在同一程序即仲裁程序中,仲裁员视必要可以履行调解员的职能。
4、收费较低。
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费收费标准与世界其它各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相比是比较低的,仲裁委员会努力做到以较低的收费为当事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