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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香港实习手记之三

发布时间:2006/09/04来源: 被阅览数:

8月12日

  参观香港立法会

  根据行程安排,8月7号至12号早上,我们各自在律师行实习,也是在律师行里最后的实习时间。12号下午将进行在港的最后参观——香港立法会以及法律援助署。

  通过与立法会议员的交流,我们了解到香港立法会在香港法治建设中所充当的重要角色,以及立法会的基本运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法律,其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条就立法会的成立、任期及职权订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而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类似于内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香港立法会目前有60位议员,大约每23万位居民选1位议员,其中30位由各区市民直接选举,另外30位议员由香港各个领域代表选举,也称为功能界别议员。香港议员类似内地的人民代表,但是内地的人民代表是义务的,属于政治上的荣誉;香港议员则有工资,每个月有3.6万港币的薪金,另外1.2万港币的应酬费用。同时,香港议员除了范徐丽泰主席在议会大楼里有办公室外,其他议员各自有自己的办事处,每月有11万港币的办公费用。当然,所有的费用记录必须公布出来,其他议员和市民都对对其进行监督。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2. 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3. 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4. 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5. 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6. 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7. 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8. 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9. 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  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及
  10. 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同时,《基本法》第四十九条及五十条订明,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而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基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解散立法会。然而,经重选的立法会如仍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签署公布法案,否则便须辞职。立法会获赋予这些新权力,是为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能充分地互相制衡。 

  另外,《基本法》也详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何种程度上享有自行制定法律的自主权。根据《基本法》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属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该法律的失效无追溯效力。

  立法会下设18个事务委员会,分管香港社会18个不同领域事务,其中财务委员会、内务委员会,所有议员都必须参加,而其他的委员会则由议员自由选择参加。

  参观法律援助署

  香港实习计划最后参观的一站是香港法律援助署,与大律师公会和高等法院同在香港金钟政府合署大楼里。


  香港法律援助署的职能类似于内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经费大部分是由香港特区政府财政拨给,另外少部分由接受辅助计划的受助人在收回或保留的财产中提取建立基金。她向市民提供独立 、有效率及合乎成本效益的法律援助服务 ;确保具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辩的人士 ,不会因欠缺经济能力而无法进行法律程序 ;确保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具充分理由提出上诉的人士 ,不会因欠缺经济能力而无法得到律师的协助以获取公义;以及改善法援服务的质素 ,使更多需要服务的人受惠,并且力求达致最成本效益 。
  香港法律援助署与内地法律援助中心有一点不同,她非常注重城市的环保,明确提出了“环保政策”,致力确保部门在一切运作事务及活动方面,均切合环保精神及注重环保原则,包括尽量减少废物、节约能源、提倡“ 废物利用”和“ 循环再用”资源,以及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鼓励他们身体力行。本署会定期检讨及持续改善资源运用的情况,以确保符合经济和环保效益。

  法律援助署有三类援助计划,分别是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辅助计划。其中,普通法律援助计划主要涵盖下列各类案件:家事及婚姻纠纷、人身伤害申索、劳资纠纷、入境纠纷、合约纠纷、专业疏忽申索等等;而不在普通法律援助范围内的法律程序有:诽谤(不包括对称有诽谤的反申索而做作出的抗辩)、小额钱债审裁处案件、劳资审裁处案件、就证券衍生工具、货币期货或其他期货合约提出的钱债申索、选举呈请(因射击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而引起的争议除外)。法律援助辅助计划为一些在经济上不符合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申请资格,而财务资源又不超过某一金额的人士提供律师代表办理案件。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涵盖的范围包括:在裁判法院进行的交付审判程序(控方寻求将被告人交付原讼法庭)、在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讯的案件、就裁判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的案件,以及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辅助计划是针对那些经济收入在155800-432900元港币之间的当事人,其范围基本与普通援助的范围一致,只是对当事人的经济审查条件不同。另外,法律援助署会从接受辅助计划的受助人收回或保留的财产中扣除援助署花费的费用。同时,如果有多,还将从中提取6%-12%的 金额放到一个基金里面,这个基金将用于援助署办理类似案件的经费以及败诉的风险基金。

 

 汕头大学法学院代表团与香港立法会议员黄定光先生合影

汕头大学法学院代表团访问香港法律援助署并同该署陈运杰、卢浩辉律师合影

汕头大学法学院暑期赴港代表团师生参观香港立法会并同议员黄定光先生合影

法学院顾问胡红玉女士亲切接见汕头大学法学院暑期访港代表团全体成员

 

【作者:蔡泽芸  摄影:邬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