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4日
参观香港各级法院
香港司法机构负责本港的司法工作,聆讯一切检控及民事诉讼,完全独立于行政及立法机构。在这两天中,我们先后参观了香港的各级法院,大致了解了香港司法机构的基本功能及其运作情况。
终审法院是香港最高的上诉法院,它的权力来自《终审法院条例》及其他法例。香港回归以前,一切终审案件必须到英国枢密院审理并最终得到判决结果。回归以后,香港成立终审法院,掀开了香港法治史上新的一页。终审法院聆讯来自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诉案件。当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上诉到终审法院。根据《香港法例》规定,如果诉讼标的价值超过100万港币或者原审法院有重大法律观点的错误才可以先递交上诉申请,由终审法院3位大法官讨论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同意受理,则由5个大法官共同会审,审理结果再经终审法院9人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讨论,并最后决定。
高等法院分为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上诉法庭负责处理来自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诉,同时也处理土地审裁处、各审裁处及其他法定组织的上诉。原讼法庭对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该法庭也处理来自各级法院的上诉,包括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及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在刑事审讯中,原讼法庭法官与7人陪审团一起审理案件;而在法官的特别指令下,陪审团的成员数目可增至9人。
区域法院处理涉及款项5万港元以上、100万港元以下的民事诉讼,而刑事案件中,区域法院法官的判刑上限是7年监禁。超过7年的期限将必须由高等法院或者终审法院审理裁判。
家事法庭主要负责处理离婚及有关的事宜,包括赡养费及子女的福利等。
香港共有7所裁判法院,裁判法院的刑事司法审辖权非常广泛,负责审理多种可公诉罪行及简易程序罪行,判刑上限为监禁两年和罚款10万港元。不过,愈来愈多的条例都赋予裁判官权力,判处高达3年的监禁和更高的罚款,有些罪行甚至可高达500万港元。
土地审裁处审理有关租赁纠纷及建筑物管理事宜的案件,亦处理因强制收回土地而需评估赔偿的申请,及差饷租值、地租值上诉和《房屋条例》涵盖的处所的市值评估上诉。
劳资审裁处处理的申索,必须是在同一申索中至少有一名申索人所追讨的款项是超过港币8,000元的,或该申索涉及超过10名的申索人。由于采用非正式的聆讯模式,所以诉讼双方不得由律师代表。据介绍,劳资审裁处一年处理的案件有十几万件。该处的案件数量跟经济发展情况有很大关系,经济发展情况好的年份,案件的数量会降低,而经济不好的年份,案件数量将大大增加。
小额钱债审裁处审理其享有司法管辖权之民事案件, 但款额不可超过5万元。与劳资审裁处一样,这里采用非正式的聆讯模式,诉讼双方不得由律师代表。我们在旁听中看到,本审裁处的法官由于开庭前准备充分,审理案件非常迅速,如果出现一些新情况,例如双方有新的证据或者新的事实要补充,法官则会宣布休庭,案件另外定时间审理。然后,法官开始审理其他的案件。审裁处的审裁官主任介绍说,由于案件数量庞大,法官处理案件的速度要快,要讲究效率;当然,他们不会不顾公平与程序,该有的程序还是会有的,只是弹性比较大。
淫亵物品审裁处为物品或在公众地方展示的其它事物鉴定类别,并且评定是否含淫亵或不雅成分。
死因裁判法庭负责研讯在不寻常情况下发生的死亡事故。
若犯案者为16岁以下的少年或儿童,案件将交由少年法庭审理,只有凶杀案除外。少年法庭亦有权对18岁或18岁以下青少年发出看管及保护令。该法庭分别设于东区、九龙城、荃湾、粉岭及屯门裁判法院内。
新设的科技法庭受理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法庭上法官席、原被告双方的律师代表席以及他们的助手席位上都有计算机,可以在审理过程中将所争议的高新技术在电脑上同步、清晰显示出来,使抽象的争议标的变得具体,利于法庭审理。
香港几乎所有法院的法庭中都设有先进的闭路电视设备。当有关当事人或者证人不愿意面对整个法庭所有的人时,便可以在安装有闭路电视的房间里受审或者做口供,避免他们与法庭上某些人见面后情绪波动,影响法庭审理的正常进行。当然,法庭上的人可以通过电视清晰地看到房间里做口供的当事人一方或者证人。同时,在香港,基本上一切案件(除了少年法庭的某些案件不公开外)都是公开审理的,所以每一个法庭里面除了观众席位,还设置了记者席位,记者可以对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作记录或者报道。
8月5日
参观香港廉政公署
香港能够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以及世界上最廉洁的城市之一,廉政公署功不可没。廉政公署于1994年2月15日成立,全权处理一切反贪污的工作,目前有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会关系处三个机构。这三个机构的设置与廉政公署一直以来贯彻的执法调查、预防、教育三管齐下的工作方法有很大的关系。执行处的主要工作是调查一切群众举报以及廉政公署自发调查的涉嫌贪污的案件;防止贪污处就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审查研究,涉及的范围包括采购程序、员工管理、执法工作、和约管理、牌照的签发及监管制度等;社区关系处负责引导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并通过深入社区,推动各界人士采取预防贪污的措施及提倡如诚实和平等的正面价值观,争取市民积极支持反贪污的工作;行政工作则由行政总部负责。
廉政公署的权力源自《廉政公署条例》,作为一个独立于政府的反贪污机构,它的权力也不是无限的,而是要受到多方面的制衡。廉政专员要定期向行政会议汇报重要政策及事项,并向行政长官负责。此外,检控的决定在律政司司长手上,而廉政公署某些权力的运作也须经法庭批准,例如扣留涉嫌认识的旅行证件等,目的是将滥用职权的机会降至最低。廉政公署的各部门的工作都由独立的咨询委员会指导和监察,其成员均来自社会各阶层,由特区行政长官委任。在制订任何与反贪污有关的政策时,廉政公署会听取这些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廉政公署内部设有一个监察和调查单位,以确保职员的廉洁及诚信。倘若市民对廉政公署或其人员有所不满,也可直接向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投诉。此外,廉政公署也不断增加透明度,接受市民和传媒的监察。
香港回归后,廉政公署与内地的相关机构联系日趋紧密,例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等等多有联系,并建立了合作关系。
8月6日
参观证监会
8月6号早上,访问团按照行程安排,前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参观,受到投资者教育及传讯科陈定安主任的热情接待。
陈主任介绍,在1970年代中以前,香港的证券及商品市场大致上是不受监管的。1973-74年的股灾爆发后,政府首先作出干预,继而制定了规管证券及期货业的核心法例。 当时执行有关法例的,是两个非全职的监察委员会(分别负责证券及商品交易事宜)及其行政要员-证券及商品交易监理专员。由证券及商品交易监理专员掌管的证券及商品交易监理专员办事处,则属政府部门。上述的监管架构维持了超过10年,期间大致上并无任何改变。然而,在这段期间,不论是国际或香港的证券及期货市场,都出现了急剧的变化。当时的监管架构无可避免地与时代脱节。1987年10月的股灾,不但导致香港股市及股票指数期货市场停市4日,而且明显地暴露出当时的监管架构的弊端。 股灾之后,当局成立了以戴维森(Ian Hay Davison)为主席的6 人证券业检讨委员会,研究香港的金融监管架构及机制、探讨有关的改善措施,以及如何避免重现1987年10月股灾时的混乱情况。该委员会经过研究后发表了一份报告书,并且建议在公务员架构以外,成立一个法定机构以取代当时的监管制度。该机构的主席及职员由全职的专业监管人员担任,而经费则主要由市场承担。委员会认为,该机构应拥有广泛的调查及实施纪律处分的权力,从而有效地履行其监管职能。由此,随着1989年5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的制定,证监会即告成立,开始了其监管香港证券与期货市场交易的使命。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监会是独立于政府公务员架构外的法定组织 。证监会负责执行监管香港证券期货市场的法例,同时亦有责任促进及协助这些市场的发展。其法定规管职能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
2. 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运作及功能的了解;
3. 向投资于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提供保障;
4. 尽量减少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犯罪行为及失当行为;
5. 减低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系统风险;及
6. 采取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持香港在金融 方面的稳定性。
证监会在架构上划分成企业融资部、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法规执行部及市场监察部这四个营运部门。法律服务部及机构事务部则为证监会提供支援服务。同时,证监会设有主席、管理委员会、稽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财政预算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以及多个监管事务委员会,包括收购及合并委员会、收购上诉委员会、单位信托委员会、与投资者有关的人寿保险及集资退休基金委员会、证券赔偿基金委员会、期货投资基金委员会、投资者赔偿基金委员会、投资者教育咨询委员会、学术评审咨询委员会、股份登记机构纪律委员会、公众股东权益小组、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诉委员会、证监会双重存当事宜顾问小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委员会等。证监会有多位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各自负责日常证监会的运作;非执行董事对证监会的工作以及重大决策有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汕头大学法学院胡红玉顾问就曾担任证监会的非执行董事。
随着市场发展以及交易的国际性加强,香港证监会目前与中国证监会、台湾证监会以及很多国家的证监会都建立了联系。香港证监会对香港证券及期货交易市场保持稳定发展以及整个香港经济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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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泽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