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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论视角下的医疗损害责任

    发布时间:2012/05/08来源: 被阅览数:

     
            2012年5月4日,  近期全国连发数起医患矛盾事件,比如“弑医”、“医院防护队”、“医生给死去的患者下跪”等,引起了大家对医疗纠纷的兴趣。为此,法学院邀请到原法学院教师,现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占明副教授回到汕大作解释论视角下的医疗损害责任讲座。
     
            王老师指出,虽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建成,但我们仍旧没有能够有效缓和医患对峙关系的法律规定,相关法规集中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貌似充分、具体,但也遭到学者的诸多批评。不过,学者的批评都毫无章法,没有遵循现有立法现状,多数没有建设性意义。
     
            他认为对于医疗纠纷问题的研究与批判,可以应用近年来兴起的“解释论”之方法,在“法教义学”前提的指引下,寻求在现行法制体系下将法治完美化的方法。他简要介绍了医疗损害的分类和医患关系的发展阶段,指出当下立法处于“兼顾医患双方利益”的阶段,这是对以往过于偏向医患一方时段的反思。
     
            接着,他从解释论的角度去解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法条,看看能否发现其中的不足,并尝试将其解释得逻辑自恰、体系完美,给司法实践提出建设性建议。期间,他指出了《侵权责任法》第54条未明晰对因果关系的要求,第57条没有兼顾考虑地方医疗水平差异,第61至64条难有执行力等问题,认为对于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规定虽已成型,但立法存在多此一举、中看不中用、挂一漏万、体系杂糅的问题,整个立法体系千疮百孔、难以解释。
     
            最后,他给大家分析了医患矛盾产生的原因,包括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不够、医疗行业市场化程度不足、人们对医学的认识性有限、维稳措施的激化、法律对医生要求的严苛加剧医患对峙关系等。他指出,要有效解决医疗纠纷问题,应遵循法教义学,在现行不完美的立法上寻求相对的完美。
     
            因此,应当以确认医疗行为的正当性和医患关系不平等为前提,确认医疗的优位与伦理限制,给予医护人员应有的尊重,以激发其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感。之后,他运用了自己认为有建构意义的方法,给大家具体解释了法条,如将《侵权责任法》第54条与57条大小搭配使用,以纳入地方性医疗水平、确定过错标准等。解释过程中有师生提问,王老师一一回答,引起了很好的讨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