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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报报道汕大法学院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

    发布时间:2011/06/13来源: 被阅览数:

    以下转载自《人民法院报》6月12日第06版法院内外。

    详细请查看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1-06/12/content_28571.htm


    汕头首创 法院+法学院“双赢”模式
    □ 本报记者 宿华文 本报通讯员 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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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院大学生调查员对未成年犯罪案件被告人家属进行调查。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与汕头大学法学院联袂推行“法院+法学院”模式——“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制度以来,龙湖法院先后委派69名法学院大学生对85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犯罪背景调查,供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作为量刑参考。法律界人士认为,开展此项调查不仅让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更加审慎、精准,也为那些误入歧途的青少年送去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矫正具有积极作用和显著成效。
     
      双赢模式首开先河
     
      2006年9月1日,龙湖法院与汕头大学法学院正式合作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制度,由双方共同设立“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工作办公室,招募法学院学生作为调查员,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委派调查员在汕头大学老师的指导下,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以及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的看法、态度等非涉案综合情况进行调查,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参考,以促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更加审慎、精准,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教育矫正。
     
      据统计,自2006年9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龙湖法院刑事审判庭适用这一制度开展调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42件,先后对81名未成年被告人的背景情况进行了调查。今年以来,汕头大学法学院“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工作办公室已经接到对4名未成年人被告人进行犯罪背景调查的委托。
     
      翻开一本本厚厚的《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案卷宗》,与被告人相关的人员的调查笔录、犯罪背景调查表、犯罪背景调查报告书等被一一记录归档。40多本卷宗记录着4年多来汕头大学法学院69名调查员每一次调查的成果与感触。“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指导老师王建喜认为,在校学生通过做调查员可以提前直接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能够查阅案件、约见被告人、出庭等,解决了在校学生不能直接参与刑事活动的整个过程的瓶颈,提高了学生专业水准和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水平。学生们通过这样的活动也增强了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责任感,他们的用心工作可能会影响到未成年人以后的人生道路和方向,能用自己的爱给“迷途”的孩子照亮前路,意义重大。
     
      据汕大法学院书记苏文记介绍,目前我国只有少部分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工作制度。龙湖法院与汕大法学院合作、由大学生担任社会调查员,这种模式在国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上当属首创。法学院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又与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年龄相近,非常适合当调查员。龙湖法院和汕头大学法学院合作推行的这项制度,不仅为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提供更充分、更细致的参考材料,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更深入地了解社会,参与刑事诉讼的审判活动,实现了法院与法学院的“双赢”。
     
      “失足”与“表现很差”有区别
     
      龙湖法院院长胡克敏指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具有犯罪低龄化、作案团伙化、手段恶劣化等令人担忧的特征。2009年,龙湖法院的刑事案件总数413件,其中未成年人案件数64件,占15.5%;2010年,龙湖法院的刑事案件总数434件,未成年人案件数74件,占17.05%。而未成年被告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辨别能力差、可塑性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须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为此,必须对未成年人的综合情况有更深入、全面的了解和把握。
     
      胡克敏认为,一个一时失足且具备改造条件的未成年人,与一个平时表现很差的未成年人,法庭在处理上应当有所区别。法官对案件的处理不仅应当关注其犯罪过程、结果,还应对其背景情况有充分的考虑,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判决才具有人性深度,才是负责任的。
     
      龙湖法院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也深有体会:近几年来,凡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制度的案件,接受过调查的被告人都能够自愿认罪、悔罪,而不同于以往的“持有明显的对抗心理”。被告人的监护人也对自己的责任有更深的认识。此外,调查员在进行调查的同时,也能对被告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并且效果显著。
     
     
     
      为量刑提供参考资料意义深远
     
      从2006年9月以来,汕大法学院每年有10至30名大二或大三学生受聘成为社会调查员。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由二到三名调查员进行调查。调查的交通费、工作餐费,由法院和法学院共同负担。每完成一名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调查员都会将其整理成60页左右的册子,归档保存。册子里的内容包括将被告人的父母、老师、朋友、单位、街道社区等被调查对象的笔录、犯罪背景调查表、犯罪背景调查报告书、调查总结、案例评析和调查相关照片等。
     
      今年5月16日,汕头大学法学院“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工作办公室接到汕头市龙湖法院打来的电话,在近期将要开庭的一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两名未成年被告人需要委派大学生调查员对其进行家访、调查。汕头大学法学院的大学生社会调查员林家辉、唐文等在指导老师王建喜的指导下,开始阅读卷宗、到看守所约见被告人、到被告人家里家访……
     
      1990年出生的唐文是汕大法学院大三的学生,她于2010年至2011年期间受聘担任调查员。虽然到未成年被告人家里家访有时要顶着酷暑或恶劣天气,有时需要转几趟公交车甚至要搭乘客车到邻近市,有时还要遭到受访对象的“打太极”,但她觉得调查为法庭提供参考材料,很有意义。让唐文印象最深的是,她曾对小武(化名)进行犯罪背景调查。一接触到案件材料,很震惊:案件类型是强奸罪!约见小武前,她把关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重温了一遍,又恶补了一些性心理学的知识。当她在看守所和小武做了1个多小时的对话后,发现小武其实是个斯文、有礼貌的男孩,平时表现并不坏,他的犯罪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严重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强奸是犯罪。唐文说,当时他们了解到,小武强奸女孩后,看到女孩出血了,很担心,开车送女孩到医院治疗。这些细节,他们都如实记录,以便法庭对小武的情况有更全面把握,对其教育感化也能选准突破点。调查员林家辉说,碰到一心想要“保护”子女,为子女说好话的父母,他们更需要保持客观中立,从亲戚、邻居、朋友、老师等多侧面求证,去伪存真。
     
      龙湖法院的法官表示,犯罪背景调查内容并不影响“定罪”,但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在依据事实法律的基础上,参考社会调查员调查报告的意见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