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晚上,我国著名民法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薛军教授,受邀来汕头大学开展题为《民法典背景之下的特别法》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汕头大学法学院院长邓剑光教授主持,王占明副教授担任与谈人,法学院师生与社会各界法律实务人员共260余人聆听了讲座。
薛军教授首先讲述了我国民法发展历史,以及我国民法典的出台背景,同时通过比较法的视角,分析了中国民法与外国民法(例如日本、德国等国家民法)在发展历史、特点以及民法典的编纂上的差异。
接下来,薛军教授重点阐释了司法解释的地位与性质。薛军教授认为,司法解释的存在与我国现实立法质量具有负相关性,司法解释是对于立法规则的补充,但司法解释的颁布应当充分尊重民法典。整体而言,民法典的文本中存在大量的可能被用来实质性地排除民法典的适用的表述,而民法典第11条的规定,加剧了这一问题的严重程度。我们需要警惕,特别法的侵蚀,将成为实质民法典沦为形式民法典的主要危险。民法典应该在实质意义的层面进行规范整合和价值创新。
薛军教授指出,将民法典以外的民法规定一概解释为民法特别规定是不合理的,并以电子商务合同成立和平台侵权为例,揭示了该问题在解释适用中的重要意义。
在与谈环节,王占明副教授认为,薛军教授经由法典化路径区别所提出的,有关特别法的法源功能差异的观点,高屋建瓴、问题意识特别强烈,富有启迪意义。围绕该问题的讨论则进一步引发了法学院师生的深入思考。基于欧洲近代法典化运动“剩余法”的表达存在“顺序”与“母体”的多重意涵,王占明副教授对我国民法典承载的功能及其可操作性也讲述了自己的理解。
最后,薛军教授对同学们的积极参与表示了感谢,同时表示以后会常来汕头大学,支持汕头大学法学院的发展。